保险法十七条与保险法解释二
- 保险
- 2024-03-06 1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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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
1、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提示责任、免责条款是必须做的硬任务,不能以一般文字代替。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利于投保人德道应该了解的责任信息。
2、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第十六条【释义】法定退休年龄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保险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保险公司提示与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为此,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承担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
- 保险金领取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应及时领取保险金。
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认定如下: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确说明”,并规定“未作提示与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发生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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